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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编制的意义
公共场所是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公共场所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我国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共12项)颁布于1996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方式多元化,我国公共场所的数量、服务内容不断增加,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受到政府和公众广泛关注。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某些内容和指标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管理和疾病预防的需要,本次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修订,可有效保护公共场所人体健康,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标准编制背景
(一)现行标准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配合条例的实施,1988年原卫生部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1996年,根据上述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原卫生部组织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颁布了现行的12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见表1)。
表1 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 序号 | 标准国标号 | 标准名称 |
| 1 | GB9663-1996 | 旅店业卫生标准 |
| 2 | GB9664-1996 |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
| 3 | GB9665-1996 |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
| 4 | GB9666-1996 |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
| 5 | GB9667-1996 |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
| 6 | GB9668-1996 | 体育场所卫生标准 |
| 7 | GB9669-1996 |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
| 8 | GB9670-1996 |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
| 9 | GB9671-1996 |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
| 10 | GB9672-1996 |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
| 11 | GB9673-1996 |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
| 12 | GB16153-1996 |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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