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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标准解读
来源: | 作者:yulikeji | 发布时间: 2020-04-16 | 340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标准名称与内容的主要修订

现行12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以场所进行区分,分别规定了不同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与限值。本次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标准按场所进行分类改变为按监测指标进行分类;根据不同场所、不同指标类别,增加了推荐性卫生要求;增加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指标;增加了公共场所用品用具的种类和卫生学指标,内容上与原标准体系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是对原标准的整合和优化,由于体例的变化,新标准名称改为《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世界卫生组织1995年颁布了《室内空气质量新修订指南》,2005年发布了《关于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的空气质量准则:2005 年全球更新版》。美国、德国、芬兰、加拿大、日本、香港、新加坡、英国都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我国香港地区制定了《控制工作地点空气杂质(化学品)的工作手册》(2002年)、《香港地区办公室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指南》。美国、德国、西班牙、俄罗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省、国际泳联(FINA)、世界卫生组织(WHO)针对游泳池的卫生学要求均有相关标准。总的来说,国外有关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主要集中于上述室内空气、温度、水、游泳池等各单项标准,尚无统一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三、重要指标及主要修改部分的修订依据

(一)普遍提高了公共场所新风量卫生要求

现行标准对3星级以上宾馆/饭店、舞厅等新风量要求30m3/(h•人),3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影剧院等、体育馆、商场、交通工具、餐馆新风量要求20m3/(h•人),酒吧、茶座、咖啡厅新风量要求10m3/(h•人),其他场所无要求。本次标准修订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新风量不小于30m3/(h•人),其他场所新风量不小于20m3/(h•),实现了对公共场所的全覆盖。

新风特指室外新鲜空气,室内外有效的空气交换是稀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到人体健康需求的有效措施。在现阶段,由于集中空调系统等机械通风措施在公共场所的普遍应用而使提高室内空气“新鲜”程度成为可行的卫生要求。

(二)大部分室内空气污染物卫生要求与GB/T 18883统一

本标准规定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PM